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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分拣装备行业发展(垃圾分拣装备行业发展现状)

2024-06-09 4269 0 评论 行业动态


  

本文目录

  

  1. 什么是可回收垃圾
  2. 装备制造的先进装备
  3. 浙江省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可回收物指适宜回收利用和资源化利用的生活废弃物[1]。可回收物主要品种包括:废纸、废塑料、废金属、废包装物、废旧纺织物、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废玻璃、废纸塑铝复合包装等。[2]

  

1.从技术层面避免“增长的极限”

  

2.增加材料利用总体寿命,降低资源压力

  

3.减少对国际原材料市场的依赖[3]

  

根据《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及其评价标准》行业标准以及参考德国垃圾分类法,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循环使用和资源利用的废物。主要包括:1、纸类:未严重玷污的文字用纸、包装用纸和其他纸制品等。如报纸、各种包装纸、办公用纸、广告纸片、纸盒、复印纸等;2、塑料:废容器塑料、包装塑料等塑料制品。比如各种塑料袋、塑料瓶、泡沫塑料、一次性塑料餐盒餐具、硬塑料等;3、金属:各种类别的废金属物品。如易拉罐、铁皮罐头盒、铅皮牙膏皮等;4、玻璃:有色和无色废玻璃制品;5、织物:旧纺织衣物和纺织制品。有害垃圾是指油漆、颜料、各类清洗液、电子垃圾和电池。不可回收物更准确称为剩余垃圾指除可回收垃圾之外的垃圾,常见的有在自然条件下易分解的垃圾,如:水果皮、菜叶、剩菜剩饭、花草树枝树叶以及前五类生活垃圾中互相混合污染无法分类的垃圾(不包含有害垃圾,被污染混合的有害垃圾也应当被分类为有害垃圾)。有些地区将此类垃圾中的生物质单独分类为生物质(国内有部分城市也将此分类为湿垃圾或厨余垃圾)垃圾进行回收处理。[3]

  

主要包括废纸、塑料、玻璃、金属和纺织物五大类生活垃圾,有害垃圾、电子/电器垃圾和电池三类特殊危害垃圾以及废弃家具类垃圾。

  

废纸主要包括:报纸、杂志、图书、各种包装纸、办公用纸、纸盒等,但是纸巾和卫生用纸由于水溶性太强不可回收;

  

塑料主要包括:各种塑料袋、塑料包装物和餐具、牙刷、杯子、矿泉水瓶、塑料玩具、塑料文具、塑料生活用品、洗发液瓶、洗手液瓶、洗衣液瓶、洗洁精瓶;

  

玻璃主要包括:玻璃饮料瓶、玻璃酒瓶、坏玻璃杯、碎玻璃窗、废玻璃板、镜片、镜子等,根据回收工艺,玻璃分为无色玻璃,绿色玻璃,棕色玻璃;

  

金属主要包括:易拉罐、金属罐头盒、装饰物、铝箔、铁片、铁钉、铁管、废铁丝、旧钢丝球、铜导线等,按照回收材料分类:铁类,非铁类(一般指有色金属);

  

纺织物主要包括:废弃衣服、裤子、袜子、毛巾、书包、布鞋、床单、被褥、毛绒玩具等。

  

危害垃圾主要包括:油漆、颜料、各类清洗液等化学品,部分地区将电池和电子/电器垃圾也归于此类。

  

排放分为三次,定义为:居民排放垃圾均为一次排放,经过垃圾处理厂焚烧后为二次排放,二次排放经过过滤分拣再生等工艺后剩余废渣为三次排放。三次排放中重金属离子超标部分需要无害处理。[4][5]

  

在一次排放中大多数工业产品均为可回收垃圾。不可回收垃圾是指无法进入材料再生、资源化的部分,例如生物垃圾如厨余垃圾,花草树枝树叶,污染污渍严重的纸张等。随着技术进步不可回收垃圾的范围逐渐缩小。例如以色列生活垃圾一体化处理[6],德国将落叶树枝处理成花肥出售。

  

对比垃圾回收效益较好国家,德国将个人生活中排放的垃圾分为纸张以及硬纸板,金属以及塑料,电池,废旧电器、电子产品,生物垃圾,剩余垃圾,房屋垃圾(包含废旧家具,涂料等)。此基于回收工艺。比如如果纸类制品经过打碎、去色制浆等多种工序为新的纸类产品。金属和塑料一般经过焚烧-冷却-磁选-涡流电选等工艺[7],生产电能、再生金属以及废渣。废渣中重金属离子量低的可以直接堆埋或者作为建筑材料使用。重金属离子含量高的部分必须封闭式堆埋,成本(50-70欧元/m2)。[3]

  

当纸类垃圾和金属以及塑料类垃圾混合时会导致纸类垃圾回收难度增加甚至只能焚烧。部分饮料和牛奶包装外层为纸质材料,内层含有塑料或金属薄膜是无法进入再生纸生产流程的,只能焚烧。

  

所以建议垃圾分类考虑回收工艺。如家中有废纸类和金属类垃圾不建议直接丢入垃圾桶中,建议卖或者送给附近回收废旧物品的商贩,或者废品回收站。

  

面对越来越严重的电子垃圾,专家指出,中国正面临电子垃圾爆发期。

  

据有关部门统计,中国每年平均报废电冰箱四百万台,电视机五百万台,洗衣机六百万台,此外中国还有近五百万台电脑、上千万部手机进入淘汰期。专家说,已经废旧或者不能使用的电子产品都属于电子垃圾。电子垃圾含有大量的有毒、有害物资,它是一种隐藏的杀手,随时散发可能对人体有危害的物质;电子垃圾已经成为中国数量增长最快的一种固体垃圾,如果处理不当,将对环境产生非常严重的危害。据了解,一粒纽扣大的电池泄漏后将污染六十万升水。而中国每年生产的十四亿只电池中,回收利用的不足百分之一。电视机或电脑显示器中的阴极射线管含有大量铅,而铅一旦进入土壤会严重污染水源,最终将危害人类、植物和微生物,也会对儿童的脑发育造成极大的影响。

  

尽管到2018-05-08为止,中国没有一部专门规范电子电器产品回收及处理的法律,但一些IT行业从业者正在积极采取一些行动,以减轻电子垃圾造成的危害。这个月的一日,北京海淀区启动了“电子环保·循环经济”示范工程。这项工程的指导思想是以循环经济理念为指导,以提高资源转化利用效率为核心,以建设电子产品回收、再利用系统为基础,以建立电子产品生产、回收、再利用的循环经济体系为目标,努力构建资源循环型经济发展模式,实现环境、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

  

作为这项工程的重要内容之一,“九七电子环保协会”实施了“让农村娃娃学电脑——电子环保绿色中国行”计划。2018-05-08该协会向安徽铜陵多所乡村小学和幼儿园捐赠了一百二十台环保再生电脑,并由此开始了电子环保的“绿色·希望之旅”。据悉,该协会计划在一年时间内,以赞助形式为全国十个省市的一千所贫困学校装备一千个环保再生电脑教室,每个教室配备二十台环保再生电脑。虽然这些活动得到舆论的赞同和社会的广泛响应,但专家呼吁,如何通过立法建立符合循环经济要求的电子废弃物回收处理体系已成为当务之急。

  

塑料:如塑料袋、塑料包装、快餐饭盒、塑料杯瓶、电器包装、冷饮皮等等难以分解,破坏土质,使植物生长减少30%;填埋后可能污染地下水;焚烧会产生有害气体。

  

电池:如钮扣电池、充电电池、干电池

  

钮扣电池含有有毒重金属汞;充电电池含有有害重金属镉;干电池含汞、铅和酸碱类物质等对环境有害的物质。

  

剩餐:如与垃圾或快餐盒倒在一起的剩饭。大量滋生蚊蝇;促使垃圾中的细菌大量

  

繁殖,产生有毒气体和沼气,引起垃圾爆炸。[3]

  

油漆和颜料:如建筑、家庭装修后的废弃物含有有机溶剂的油漆可引起头痛、过敏、昏迷或致癌;是危险的易燃品;颜料中多含重金属,对健康不利。

  

清洁类化学药品:如去油、除垢、光洁地面、清洗地毯、通管道等化学药剂,空气清新剂、杀虫剂、化学地板打蜡剂等

  

含有机溶剂或大自然难降解的石油化工产品;具有腐蚀性;含氯元素(如漂白

  

剂,地板洗剂等),人体有毒;药品含破坏臭氧层物质;杀虫剂中,约有50%含致癌物质,有些可损伤动物肝脏。所以,对待我们的垃圾,我们必须变得小心起来,不能继续采用传统的

  

方法,全塞在一块儿,扔到自然界中。那样做是不负责任的,说不定哪一天,自己也就成了垃圾污染的受害者。

  

生活垃圾在生化处理方式可分为湿法和火炼法。

  

湿法主要包括并处理:纸张再生工艺、厨余垃圾发酵/堆肥工艺、溶剂类化学品无害化工艺以及电池无害化资源化工艺。

  

厨房垃圾(粉碎)处理机是通过小型直流或交流电机驱动刀盘,利用离心力将粉碎腔内的食物垃圾粉碎后排入下水道。粉碎腔具有过滤作用,自动拦截食物固体颗粒;刀盘设有两个或者四个可360度回转的冲击头,没有利刃,安全、耐用、免维护。刀盘转速(满负载,工作状态)直流电机约2600~5500转/分钟,交流电机约1450-1750转/分钟。粉碎后的颗粒直径小于4毫米,不会堵

  

塞排水管和下水道。使用厨房垃圾(粉碎)处理机的优点如下:1、对居民来说:①减少厨房尤其是存放垃圾桶的橱柜内的臭味;②减少孳生蟑螂、细菌的可能;③使清理排放家庭垃圾成为一项轻松干净的工作;④有利于保持楼梯间和居住小区的卫生环境。2、对环卫部门和物业管理来说:①改善环卫作业环境;②有效减少垃圾产量;③减少垃圾收运过程的二次污染;④减少垃圾收运处理的难度和成本(这点尤其重要)。3、对市政和交管部门来说:①增加污水中易腐性有机物的含量,有利于污水处理厂的生化工艺;②减少垃圾车的数量和垃圾污水滴漏对路面的污染。4、对环境和资源回收来说:①减少厨余垃圾对可回收物的污染,提高资源回收率[4];②改善填埋场和焚烧厂的处理工况,减少渗滤液、沼气、烟气等污染物的排放。使用处理机的缺点是:居民会因此增加若干水、电支出;普遍应用后污水管网的清理可能会有所增加;需逐步调整污水处理厂的处理工艺。中国环境卫生协会的组织下,来自北京、宁夏等地的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和处理有关负责人齐聚宁波,共同研讨城市餐厨垃圾处理难题。宁波开诚生态技术有限公司作为餐厨垃圾物理生物处理技术模式代表作了典型介绍。

  

会议透露,我国现有酒店、餐馆近350万家,每天产生的餐厨垃圾数量十分惊人。但当前我国餐厨垃圾处理大规模应用的工程实例较少,主要集中在北京、上海、宁

  

波、西宁等城市,采取的主要技术为厌氧消化处理工艺、微生物资源循环处理技术、饲料化处理技术和物理生物处理技术4种,其中物理生物处理技术以“开诚”的餐厨废弃物无害化处置和资源化利用为代表。“开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成套餐厨垃圾处理设备,通过固液分离、机械分拣、磁选、破碎、蛋白絮凝、三相分离、生物发酵等工艺环节,改变了传统意义上餐厨垃圾的概念,实现了循环经济的发展目标。作为市政府指定的餐厨垃圾处理企业,创造了显著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保价值。

  

中国城市建筑研究院王丽莉教授在综合分析研究后认为,“开诚”餐厨垃圾处理技术实现了“无害化、减量化和资源化”要求,技术成熟,资源综合利用程度高,达到了标准排放,且有较长时间的运营经验,工程投资适中,适合餐厨垃圾集中化、规模化处理。

  

火炼法主要处理:塑料、金属,纺织物,废弃家具以及玻璃。除玻璃以外均可在垃圾焚烧发电炉中焚烧。垃圾焚烧发电炉类型可参见循环流化床、层燃焚烧炉,回转炉。磁选机可以筛选出垃圾中的磁性金属(铁制品占主要),涡电流分选机可分离出垃圾中的有害并且高价值的有色金属。涡电流分选机的分离能力(最小分离颗粒直径)直接影响剩余炉渣处理方式。低有色金属含量炉渣可用来制作路砖或作为路基材料来使用,高有色金属含量的炉渣需无害化封闭式堆埋处理。[3]

  

2012年1月,国务院正式印发《工业转型升级规划(2011-2015年)》(以下简称《规划》)。这是改革开放以来第一个把整个工业作为规划对象,并且由国务院发布实施的中长期规划。在《规划》确定的六大重点领域中,发展先进装备制造业被定为“重中之重”。《规划》指出先进装备制造业范畴包括:关键基础零部件及基础制造装备、重大智能制造装备、节能和新能源汽车、船舶及海洋工程装备、轨道交通装备、民用飞机、民用航天、节能环保和安全生产装备、能源装备等。

  

1、关键基础零部件及基础制造装备。加强铸、锻、焊、热处理和表面处理等基础工艺研究,加强工艺装备及检测能力建设,提升关键零部件质量水平。推进智能控制系统、智能仪器仪表、关键零部件、精密工模具的创新发展,建设若干行业检测试验平台。继续推进高档数控机床和基础制造装备重大科技专项实施,发展高精、高速、智能、复合、重型数控工作母机和特种加工机床、大型数控成形冲压、重型锻压、清洁高效铸造、新型焊接及热处理等基础制造装备,尽快提高我国高档数控机床和重大技术装备的技术水平。

  

2、重大智能制造装备。围绕先进制造、交通、能源、环保与资源综合利用等国民经济重点领域发展需要,组织实施智能制造装备创新发展工程和应用示范,集成创新一批以智能化成形和加工成套设备、冶金及石油石化成套设备、自动化物流成套设备、智能化造纸及印刷装备等为代表的流程制造装备和离散型制造装备,实现制造过程的智能化和绿色化。加快发展焊接、搬运、装配等工业机器人,以及安防、深海作业、救援、医疗等专用机器人。到2015年,重大成套装备及生产线系统集成水平得到大幅度提升。

  

3、节能和新能源汽车。坚持节能汽车与新能源汽车并举,进一步提高传统能源汽车节能环保和安全水平,加快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等新能源汽车发展。组织实施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创新发展工程,通过国家科技计划(专项)有关研发工作,掌握先进内燃机、高效变速器、轻量化材料等关键技术,突破动力电池、驱动电机及管理系统等核心技术,逐步建立和完善标准体系;持续跟踪研究燃料电池汽车技术,因地制宜、适度发展替代燃料汽车。加快传统汽车升级换代,提高污染物排放标准,减少污染物排放;稳步推进节能和新能源汽车试点示范,加快充、换电设施建设,积极探索市场推广模式。完善新能源汽车准入管理,健全汽车节能管理制度。大力推动自主品牌发展,鼓励优势企业实施兼并重组,形成3-5家具有核心竞争力的大型汽车企业集团,前10强企业产业集中度达到90%。到2015年,节能型乘用车新车平均油耗降至5.9升/百公里;新能源汽车累计产销量达到50万辆。

  

4、船舶及海洋工程装备。适应新的国际造船标准及规范,建立现代造船新模式,着力优化船舶产品结构,实施品牌发展战略,加快推进散货船、油船(含化学品船)、集装箱船等主流船型升级换代。全面掌握液化天然气船(LNG)等高技术船舶的设计建造技术,加强基础共性技术和前瞻性技术研究,完善船舶科技创新体系。提升船舶配套水平,巩固优势配套产品市场地位,提升配套产品技术水平,完善关键设备二轮配套体系。重点突破深水装备关键技术,大力发展海洋油气矿产资源开发装备,积极推进海水淡化和综合利用以及海洋监测仪器设备产业化,打造珠三角、长三角和环渤海三大海洋工程装备产业集聚区。组织实施绿色精品船舶、船舶动力系统集成、深海资源探采装备、深海空间站等创新发展工程,全面提升绿色高效造船、信息化造船能力和本土配套能力。到2015年,主流船型本土化设备平均装船率达到80%,海洋工程装备世界市场份额提高到20%,船舶工业前10强企业产业集中度达到70%以上。

  

5、轨道交通装备。以满足客货运输需求和构建便捷、安全、高效的综合运输体系为导向,以快速客运网络、大运量货运通道和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为依托,大力发展具备节能、环保、安全优势的时速200公里等级客运机车、大轴重长编组重载货运列车、中低速磁悬浮车辆、新型城轨装备和新型服务保障装备。组织轨道交通装备关键系统攻关,加速提升关键系统和核心技术的综合能力。到2015年,轨道交通装备达到世界先进水平。

  

6、民用飞机。坚持军民结合、科技先行、质量第一和改革创新的原则,加快研制干线飞机、支线飞机、大中型直升机、大型灭火和水上救援飞机、航空发动机、核心设备和系统。深入推进大型飞机重大科技专项的实施,全面开展大型飞机及其配套的发动机、机载设备、关键材料和基础元器件研制,建立大型飞机研发标准和规范体系。实施支线飞机和通用航空产业创新发展工程,加快新支线飞机研制和改进改型,推进支线飞机产业化和精品化,研制新型支线飞机;发展中高端喷气公务机,研制一批新型作业类通用飞机、多用途通用飞机、直升机、教练机、无人机及其他特种飞行器,积极发展通用航空服务。到2015年,航空工业销售收入比2010年翻一番,国产单通道大型客机实现首飞,国产支线飞机、直升机和通用飞机市场占有率明显提高。

  

7、民用航天。完善我国现役运载火箭系列型谱,完成新一代运载火箭工程研制并实现首飞;实施先进上面级、多星上面级飞行演示验证;启动重型运载火箭和更大推力发动机关键技术攻关。实施月球探测、高分辨率对地观测系统等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推进国家空间基础设施建设,实施宇航产品型谱化与长寿命高可靠工程,发展新型对地观测、通信广播、新技术与科学实验卫星,不断完善应用卫星体系。进一步完善卫星地面系统建设,推进应用卫星和卫星应用由科研试验型向业务服务型转变。加强航天军民两用技术发展,拓展航天产品与服务出口市场,稳步提高卫星发射服务的国际市场份额。

  

8、节能环保和安全生产装备。紧紧围绕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需要,依托国家节能减排重点工程和节能环保产业重点工程,加快发展节能环保和资源循环利用技术和装备。大力发展高效节能锅炉窑炉、电机及拖动设备、余热余压利用和节能监测等节能装备。重点发展大气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重金属污染防治、垃圾和危险废弃物处理、环境监测仪器仪表、小城镇分散型污水处理、畜禽养殖污染物资源化利用、污水处理设施运行仪器仪表等环保设备,推进重大环保装备应用示范。加快发展生活垃圾分选、填埋、焚烧发电、生物处理和垃圾资源综合利用装备。围绕“城市矿产”工程,发展高效智能拆解和分拣装置及设备。推广应用表面工程、快速熔覆成形等再制造装备。发展先进、高效、可靠的检测监控、安全避险、安全保护、个人防护、灾害监控、特种安全设施及应急救援等安全装备,发展安全、便捷的应急净水等救灾设备。

  

9、能源装备。积极应用超临界、超超临界和循环流化床等先进发电技术,加大水电装备向高参数、大容量、巨型化转变。大力发展特高压等大容量、高效率先进输变电技术装备,推动智能电网关键设备的研制。推进大型先进压水堆和高温气冷堆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实施,掌握百万千瓦级核电装备的核心技术。突破大规模储能技术瓶颈,提升风电并网技术和主轴轴承等关键零部件技术水平,着力发展适应我国风场特征的大功率陆地和海洋风电装备。依托国家有关示范工程,提高太阳能光电、光热转换效率,加快提升太阳能光伏电池、平板集热器及组件生产装备的制造能力。推动生物质能源装备和智能电网设备研发及产业化。掌握系统设计、压缩机、电机和变频控制系统的设计制造技术,实现油气物探、测井、钻井等重大装备及天然气液化关键设备的自主制造。

  

1、第一条为了加强生活垃圾管理,改善城乡人居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2、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源头减量、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以及相关设施的规划建设等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3、本条例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废弃物。

  

4、第三条生活垃圾管理遵循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简便易行的原则,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全程分类体系,推动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

  

5、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领导,将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综合协调机制,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纳入地方政府绩效考核评价体系。

  

6、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设施建设,按照上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做好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等相关监督工作,并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做好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相关工作。

  

7、第五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指导,以及城镇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农村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8、设区的市、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生活垃圾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生活垃圾管理工作;实行生活垃圾城乡统筹管理的地区,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管理工作。本款规定的负责城乡生活垃圾管理的部门,以下统称生活垃圾管理部门。

  

9、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负责协调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的落实,完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机制,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促进生活垃圾源头减量、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政策。

  

10、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推进工业和信息化领域产品绿色包装工作,培育再生资源综合利用龙头企业,指导有关工业企业开展生活垃圾综合利用工作。

  

11、文化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旅游景区景点和宾馆(酒店)的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等监督管理工作。

  

12、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的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等监督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商品过度包装的监督管理。

  

13、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商场、超市、餐饮服务场所的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等监督管理工作,建立与生活垃圾可回收利用相协调的回收体系,合理布局再生资源回收网点,推进电子商务领域源头减量工作。

  

14、邮政管理部门负责推进邮政、快递包装标准化、减量化和可循环等工作。

  

15、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处理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16、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行业生活垃圾监督管理工作。

  

17、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对有关部门生活垃圾监督管理工作的具体职责作出规定。

  

18、第六条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做好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的宣传、引导工作,组织、动员、督促村(居)民开展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工作。

  

19、鼓励将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要求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

  

20、第七条再生资源、物业服务、环境卫生、生态环境、住宿、餐饮、电子商务、快递、旅游、家政服务等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制定行业自律规范,督促、指导会员单位开展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等工作。

  

21、第八条科技等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支持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科技创新,推广应用先进技术、工艺、装备,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智能化,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水平。

  

22、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全程分类管理、资源化利用的宣传,普及生活垃圾分类知识。

  

23、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在统筹推进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应当加强文明餐饮、拒绝浪费的宣传教育,倡导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生活方式,并将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纳入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

  

24、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有关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应当发挥各自优势,推动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等工作。

  

25、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和污染防治知识的公益宣传,增强全社会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意识,并对违反生活垃圾管理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26、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商场、超市、机场、车站、码头、旅游景点、公园、住宿服务场所、餐饮服务场所、公共文化设施、娱乐场所等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应当采取多种形式进行生活垃圾分类宣传。

  

27、第十条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将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回收利用、无害化处理等知识纳入各级各类学校教育内容。

  

28、鼓励生活垃圾管理部门设立生活垃圾分类科普教育基地,并按照规定列入社会实践教育基地。

  

29、第十一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省农业农村等部门建立城乡生活垃圾管理信息系统。设区的市生活垃圾管理部门建立生活垃圾源头减量、清扫保洁、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全过程信息管理系统,并与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信息系统实时联网。

  

30、第十二条单位和个人应当践行绿色低碳生活方式,减少生活垃圾产生,养成生活垃圾分类习惯,依法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义务,并有权对违反生活垃圾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举报。

  

31、引导和动员社会组织、志愿者参与生活垃圾分类相关工作。

  

32、第十三条生活垃圾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本地区人口、地域、生活垃圾产生量、处理目标等情况,组织编制本地区生活垃圾治理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33、生活垃圾治理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设施以及再生资源回收网点、集中分拣中心、交易市场的布局、规模和标准。

  

34、编制生活垃圾治理专项规划,应当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听取专家和公众的意见。规划草案应当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二十日。

  

35、第十四条生活垃圾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生活垃圾治理专项规划,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设施建设的年度计划。

  

36、第十五条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小区、公共建筑、公共场所等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标准,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

  

37、现有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设施不符合国家、省有关标准的,应当按照规定标准逐步改造;确实无法按照规定标准改造的,经生活垃圾管理部门同意,可以根据需要合理配备必要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设施。

  

38、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关闭、闲置、拆除、迁移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储存设施或者改变其用途。

  

39、第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涵盖生产、流通、消费等领域的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工作机制,采取措施引导单位和个人使用可循环、易回收、可降解的产品,减少生活垃圾的产生,促进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

  

40、第十七条本省实行生活垃圾处理总量控制制度。

  

41、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人口规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制定生活垃圾处理总量控制计划,报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总量控制计划应当包括生活垃圾处理总量、源头减量、减量措施、时限要求等内容。

  

42、第十八条省标准化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行业发展需求组织制定绿色包装相关地方标准,相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推动地方标准有效实施。

  

43、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有关服务提供者应当执行国家和省有关限制产品过度包装的规定,减少包装材料的过度使用和包装废弃物的产生。

  

44、鼓励生产者、销售者采取以旧换新、直接回收等措施对其生产、销售的产品及包装物进行回收利用。生产、销售、进口依法被列入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该产品和包装物进行回收。

  

45、第十九条电子商务、快递、外卖等行业经营者,应当优先使用经过绿色认证的电子运单、胶带、包装箱(袋)等包装产品,提供可循环利用包装袋,主动回收利用包装物,并建立和运用积分、计价优惠等制度,引导消费者使用绿色包装和减量包装。

  

46、电子商务、外卖行业经营者应当使用规格、强度符合快递封装要求的包装材料,避免、减少快递企业二次包装。

  

47、第二十条禁止或者限制部分塑料制品的生产、销售和使用。禁止或者限制生产、销售和使用的塑料制品目录以及时限要求,由省发展改革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48、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前款规定生产、销售和使用塑料制品。

  

49、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广应用可循环、易回收、可降解的替代产品。

  

50、商务、市场监督管理、文化旅游、农业农村、邮政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职责,做好禁止、限制生产、销售和使用塑料制品的监督管理。

  

51、第二十一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餐饮服务场所醒目位置设置节约用餐标识,引导消费者理性消费、适度点餐、餐后打包、光盘离席;不得在餐饮服务场所主动或者免费提供一次性餐具,但餐后打包的除外。

  

5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应当带头厉行节约、文明餐饮,按照健康、从简原则提供饮食,建立用餐动态管理制度,按需备餐、供餐,杜绝餐饮浪费。

  

53、宾馆(酒店)、民宿等住宿服务提供者不得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鼓励宾馆(酒店)、民宿等住宿服务提供者提供可循环利用并符合卫生要求的消费用品。

  

54、第二十二条政府采购应当优先采购可循环利用的产品,逐步降低一次性用品的比例。

  

55、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应当带头使用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设备和设施,提高再生纸的使用比例,推动无纸化办公,减少使用一次性办公用品,不得在其内部办公场所使用一次性杯具。

  

56、鼓励企业、社会团体节约使用和重复利用办公用品,减少使用一次性用品。

  

57、第二十三条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商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果蔬生产基地、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商场、超市的管理,推行净菜上市、洁净农副产品进城。

  

58、有条件的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商场、超市等可以建设符合规定要求的易腐垃圾处理设施,并建立相应管理制度和台账,按照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对易腐生活垃圾就地进行处理。

  

59、偏远山区、海岛和人口分散区域,农业农村等部门可以组织建设易腐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因地制宜实行就地资源化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农村易腐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

  

60、第二十四条设区的市、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生活垃圾管理部门,根据本地区生活垃圾治理专项规划,按照城乡统筹、合理布局的原则,推进再生资源回收网点、集中分拣中心和交易市场建设。回收网点、集中分拣中心和交易市场的建设、运营,应当符合有关环境保护、安全和消防等规定。

  

6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专项扶持政策,推进生活垃圾中低值可回收物的回收利用。低值可回收物目录,由省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生活垃圾管理、财政等部门制定。

  

62、第二十五条引导和鼓励再生资源回收龙头企业以连锁经营、授权经营等方式,建立布局合理、交售方便、收购有序的回收网络,提高集约化、规模化水平。

  

63、鼓励在住宅小区、村庄、商场、超市等场所设置便民回收点,采用以旧换新、设置自动回收机、网络购物送货回收包装物等方式回收再生资源。

  

64、鼓励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采用现代信息技术,通过智能回收等方式进行再生资源回收利用。

  

65、第二十六条本省生活垃圾分为下列四类:

  

66、(一)可回收物,指适宜回收的可资源化利用的生活垃圾,主要包括废弃的纸、塑料、金属、包装物、纺织物、电器电子产品、玻璃等;

  

67、(二)易腐垃圾,指生产经营中和居民在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容易腐烂的生活垃圾,包括废弃的蔬菜瓜果、肉类、水产品、米面食品、食用油脂、坚果炒货等;

  

68、(三)有害垃圾,指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具有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生活垃圾,主要包括废弃的电池(镉镍电池、氧化汞电池、铅蓄电池等),荧光灯管,含汞温度计,含汞血压计,药品及其包装物,油漆、溶剂及其包装物,杀虫剂、消毒剂及其包装物,胶片及相纸等;

  

69、(四)其他垃圾,指除可回收物、易腐垃圾、有害垃圾以外的其他生活垃圾。

  

70、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有关部门,根据前款规定制定并发布生活垃圾分类指导目录。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指导目录,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细化分类类别。

  

71、推动建立垃圾分类标识制度,生产者、销售者逐步在产品包装上设置醒目的垃圾分类标识。

  

72、第二十七条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规定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到对应的收集容器,不得随意抛洒、倾倒、堆放或者焚烧。

  

73、第二十八条生活垃圾收集容器的标志、标识应当符合国家或者省有关规定。

  

74、鼓励从事环境保护、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等生产经营者针对特定类型的可回收物、有害垃圾设置专门的收集容器。

  

75、第二十九条城镇住宅小区等居住区域应当分类设置可回收物、易腐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的收集容器。有条件的住宅小区,可以按照可回收物、有害垃圾的具体类型分别设置专门的收集容器。

  

76、村庄应当分类设置易腐垃圾、其他垃圾的收集容器,根据需要集中设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的收集容器。

  

77、餐饮服务场所和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冷链仓储物流企业应当设置易腐垃圾、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其中,餐饮服务场所设置的易腐垃圾收集容器应当具有密闭性。

  

78、公共建筑、公共场所、城市道路、商业设施应当设置可回收物、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79、第三十条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区制度,各类责任区的管理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80、(一)聘请物业服务企业的住宅小区,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实行自我管理的住宅小区,由业主委员会负责;未聘请物业服务企业且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由村(居)民委员会负责;

  

81、(二)办公建筑、商场、各类市场、住宿、餐饮等营业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82、(三)地铁站、机场、车站、码头、停车场、公交车始末站点及其管理范围,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83、(四)铁路、公路、城市道路、地铁、隧道、地下通道以及河道、湖泊等水域,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84、(五)公园、广场、旅游景点、公共文化设施、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85、(六)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由施工单位负责,尚未开工的建设工程用地由建设单位负责;

  

86、(七)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医院以及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管理区域,由本单位负责;

  

87、(八)村庄,由村民委员会负责。

  

88、按照前款规定无法确定管理责任人,或者有关单位对确定管理责任人有异议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跨行政区域的,由有关的人民政府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生活垃圾管理部门确定。

  

89、第三十一条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90、(一)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责任制和日常管理制度;

  

91、(二)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宣传,指导、监督单位和个人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92、(三)按照有关规定设置、清洁和维护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容器;

  

93、(四)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交给符合规定条件的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

  

94、(五)对不按照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劝导,并督促改正;拒不改正的,及时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生活垃圾管理部门报告。

  

95、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辖区内管理责任人履行管理责任的情况进行监督,对违反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规定依法应当给予处罚的,及时报告生活垃圾管理部门。物业服务企业作为管理责任人的,物业主管部门应当将其履行管理责任的情况纳入行业监管内容。

  

96、第三十二条城镇生活垃圾,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收集、运输。从事城镇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的单位,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

  

97、农村生活垃圾由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收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运输。

  

98、第三十三条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99、(一)使用符合规定的生活垃圾类别标志、标识的密闭化车辆、船舶;

  

100、(二)将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按照规定的频次、时间运输至规定的地点,不得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

  

101、(三)不得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

  

102、(四)建立管理台账,记录生活垃圾来源、类别、数量和去向,定期向生活垃圾管理部门报送信息。

  

103、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单位发现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交运的生活垃圾未按规定分类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生活垃圾管理部门报告。

  

104、第三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或者生活垃圾管理部门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开展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理工作。

  

105、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通过特许经营、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形式,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改造和运营管理。

  

106、第三十五条生活垃圾按照下列规定分类处理:

  

107、(一)可回收物采用资源化回收、利用方式处理;

  

108、(二)易腐垃圾采用堆肥、厌氧产沼、生化处理等方式进行资源化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

  

109、(三)有害垃圾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其中属于危险废物的,按照危险废物处理;

  

110、(四)其他垃圾采用焚烧发电等方式进行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

  

111、生活垃圾中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

  

112、除应急处置外,不得以填埋方式处理生活垃圾。

  

113、第三十六条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产生的飞灰,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危险废物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114、第三十七条废旧家具等体积大、整体性强的大件垃圾,可以预约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进行回收,或者投放至所在区域生活垃圾管理责任人指定的场所,经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并拆分处理后,实行资源化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

  

115、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当地实际,设立大件垃圾存放、中转或者分拣场所。

  

116、第三十八条生活垃圾处理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17、(一)保持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设备正常运行,按照国家、省有关标准分类接收和处理生活垃圾;

  

118、(二)按照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和污染控制标准处理生活垃圾,及时处理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

  

119、(三)建立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接收的生活垃圾来源、种类、数量以及再生产品去向等信息,并定期向生活垃圾管理部门报送信息;

  

120、(四)建立健全环境信息公开制度,依法向社会公开生活垃圾处理设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数据、环境检测等信息。

  

121、第三十九条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谁产生谁付费、多产生多付费的原则,建立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

  

122、制定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应当根据本地实际,结合生活垃圾分类情况,体现分类计价、计量收费等差别化管理,并充分征求公众意见。

  

123、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124、第四十条生活垃圾管理部门应当编制生活垃圾处理应急预案,建立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应急机制。

  

125、发生突发性事件造成生活垃圾无法正常收集、运输或者处理的,有关单位应当立即向生活垃圾管理部门报告,由生活垃圾管理部门按照应急预案及时组织处置。

  

126、第四十一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区域统筹、共建共享的原则,建立生活垃圾跨区域处理补偿机制和应急联动机制。

  

127、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转移处理生活垃圾的,移出方和接收方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应当协商一致。移出方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转移处理量,通过双方议定的方式向接收方所在地人民政府予以补偿。

  

128、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129、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销售有关塑料制品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130、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餐饮服务提供者主动或者免费提供一次性餐具的,由商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131、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宾馆(酒店)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的,由文化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132、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单位、个人未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生活垃圾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133、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的,由生活垃圾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134、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使用的车辆、船舶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由生活垃圾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135、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未按照规定的频次和时间将生活垃圾运输至规定的地点,或者将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的,由生活垃圾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136、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项规定,生活垃圾处理单位未按照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处理生活垃圾的,由生活垃圾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137、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行为,属于《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规定的不良信息的,按照有关规定记入信用档案。

垃圾分拣装备行业发展(垃圾分拣装备行业发展现状)

  

138、第五十条生活垃圾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权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139、(一)未按照规定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教育、培训的;

  

140、(二)未依法履行生活垃圾监督管理职责的;

  

141、(三)接到相关投诉、举报未依法调查处理的;

  

142、(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143、第五十一条本条例所称城镇生活垃圾,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中心城区)和其他镇的建成区,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区域内的生活垃圾。

  

144、本条例所称农村生活垃圾,是指前款规定范围以外的其他区域的生活垃圾。

  

145、第五十二条本条例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浙江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浙江省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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